位于市区的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发生如下几项业务: (1)零售收入300万元(不含代销收入),另有“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0条,每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0.3万元,旧项链作价0.1万元,从消费者手中每条收取新旧项链差价款0.2万元。 (2)商场品牌区受托代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小家电,按本月代销零售收入的3%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1.8万元。 (3)出租柜台取得收入34万元,其中包括水电费、治安费等5万元。 (4)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56.2万元,该饮食服务部本月购进各种物品支付价款20万元。 (5)分别核算的影楼营业收入9.2万元,其中包括相册、相框等销售收入1.3万元。 (6)将门面房出租给某饭店,合同规定,每月租金6000元,由承租方进行简单的装修,发生装修费3500元,装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中扣除,本月实际取得租金2500元。 要求: (1)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3)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4)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参考答案:(1)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300÷1.7×17%+0.2÷(1+17%)×17%×10+1.8÷3%÷1.17×17%=52.6(万元) (2)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0.2÷(1+17%)×5%×10=0.085(万元) (3)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1.8×5%+34×5%+56.2×5%+9.2×5%+0.6×5%=5.09(万元) (4)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2.6+0.085+5.09)×(7%+3%)=5.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