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外商出口企业,1997年在我国海南省依法设立,经营期限10年。1997~2004年的盈亏情况见下表(地方所得税暂不考虑):
200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3800万元),租金收入1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614万元;产品销售费用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元、消费税181万元、营业税5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60万元;新产品技术开发费68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支付给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费40万元)。2003年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为40万元;
(5)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其他财务费用0.5万元。以上利息支出3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银行同期、同类年利率6%。)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3万元,向其他企业直接捐赠1万元,通过我国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意外事故净损失18万元,向关联科研机构资助研究开发费用l0万元);
(7)购买国产设备投资80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8)该外方投资者将获得的税后利润(按照40%的股权比例分配)的30%投资于本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6年。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1997~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2)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包括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的附加扣除);
(3)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以在税前扣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计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所获得的税后利润;
(7)计算该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所能够获得的退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2000年,所以1997~2001年均不纳税。2002年处于减半征收期间,应纳税额20×7.5%=1.5(万元)。2003~2004亏损,不征税。1997~2004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2)管理费用中: 交际应酬费限额:1500×0.5%+3500×0.3%+100×1%=19(万元) 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率=(68-40)÷40×100%=70%,超过10%,可以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所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68+34=102(万元) 所以,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500-60+19+34)=493(万元) (3)财务费用中: 银行借款利息:22.5÷9×4=10(万元) 其他企业借款利息:100×6%÷12×7=3.5(万元) 其他财务费用:0.5万元 所以,合计税前扣除14万元 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和直接向其他企业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向关联科研机构资 助亦不能税前扣除,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80-10-3-1=66(万元) 合计可以在税前扣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14+66=80(万元) (4)2005年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100-3614-200-20-181-5-(500-60+19+34)-14-66-15-70=422(万元) (5)2005年本企业应纳税额=422×10%-80×40%=10.2(万元) (6)2005年本企业利润额=5100-3614-200-20-181-5-500-30-80-15-70=385(万元) 外国投资者所能够取得的税后利润=(385-10.2)×400%=149.92(万元) (7)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额=149.92×30%=44.98(万元) 冉投资限额=(422-l0.2)×40%×30%=49.42(万元)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l0.2÷422×100%=2.42% 可获得的再投资退税=149.92×30%÷(1-2.42%)×2.42%×100%=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