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甲公司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 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 日才发运。甲公司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乙公司:一是要求降价 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甲公司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甲公司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甲公司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甲公司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甲公司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假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 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参考答案: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解析:对于第六个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3条: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抵押物实现价值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总是一致。相反,二者的价值差异才是更为常见的现象。当抵押物实现价值低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时,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务,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前者高于后者时,高出部分的价值仍归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