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甲公司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 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 日才发运。甲公司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乙公司:一是要求降价 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甲公司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甲公司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甲公司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甲公司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甲公司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银行对于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参考答案: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解析:对于第二、三个问题,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据此,凡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数额的,应推定为连带保证人。在外部关系上,对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各共同保证人保证份额应是均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