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合同规定:A公司在 1999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B公司则应于1999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1999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1999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1999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1999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2001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题:
假设A公司2001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2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参考答案: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