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某工贸公司两艘大型豪华游轮的意向性协议。随后,分公司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盖章是分公司的章。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的要求,出资购买江南造船总厂生产的 9811A型大型游轮两艘,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广东省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X万元人民币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归工贸公司所有:租期两年半,租金总额Y万元。因经营不善,工贸公司决定将游轮以融资方式转租给振华公司。现租赁公司向法庭起诉,要求: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工贸公司辩称:租赁公司西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借款。 问题:
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参考答案:本案中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借贷合同。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是设备使用权而非贷款。出租人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支付购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设备所有权,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
解析:《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