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被告人刘某,2007年5月7日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刘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便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检察院于5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5月21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刘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刘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8日检察院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将其释放。
[问题]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不接受群众扭送来的刘某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对于群众扭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然后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法院对群众扭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措施,而是要求群众再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案中,没有说明有特殊情肜,所以应当在刘某被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但是,刘某于5月7日被公安局拘留,到5月16日提请批准逮捕已过了9天,显然不合法。
(3)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时候,应当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继续关押刘某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5)检察院于6月8日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的决定是错误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于5月21日提出了复议,检察院应当在5月28日前作出决定,6月8日显然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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