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性不和而离婚,双方对其它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占40%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至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股东持否定意见。
根据案例五回答96-100题:
在房屋的分割上,张女士可分得()万元。
A.40
B.50
C.60
D.75
参考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