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1997年至1698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系受害人王甲的弟弟。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5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罗某有期徒刑4年,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请根据这些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A.违背,因为加重了朱某的刑罚
B.违背,因为增加判处了附加刑
C.不违背,因为朱某和范某没有上诉
D.不违背,因为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刑事二审程序特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诉法解释》第 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一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