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全体职工人数计1000人,当地税务机关确定2006年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人/月。2006年度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当年销售收入共计150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进已税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购货金额4000万元,进项税额680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支付购货及销货的运输费用4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销货收取的装卸费58.5万元,已经向购货方开具收据;企业已经对上述业务按税法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在建工程领用了本厂生产的销售价为30万元,成本为25万元的开关灯具等小家电,企业未作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3)全年应扣除的销售产品成本、税金及附加计85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20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6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
(4)企业工资按月均衡发放,并于工资计提时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 1429.60万元,并按照实发工资和2%、14%、2.5%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21232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取得了缴纳工会经费的相关票据。教育经费账户期末无余额。
(5)企业将一闲置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6)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包括向关联企业支付3000万元借款的本年利息22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7)所发生的销售费用中含有实际支出的广告费1400万元。
(8)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2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
(1)计算企业经营期间少计的流转税及教育费附加;
(2)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该企业2006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费用;
(5)计算超过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计算超过扣除标准的财务费用;
(7)计算超过扣除标准的广告费用;
(8)计算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
(9)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1)企业已经按会计账务处理对流转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纳税。即对于企业会计处理错误的项目,企业存在少纳税及少缴教育费用附加的情况,在建工程领用了本厂生产的销售价为30万元的开关灯具等小家电,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计缴相应的税金及附加。该企业将房产出租收入计人营业外收人中,少计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少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少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少纳城建税=(5.1+0.5)×7%=0.39(万元)
少缴教育费附加=(5.1+0.5)×3%=0.17(万元)
(2)销项税额=15000×17%+58.5÷1.17×17%+5.1=2563.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80+400×7%=708(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2563.6-708=1855.6(万元)
(3)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55.6×(7%+3%)+0.5×(7%+3%)
=185.61(万元)
(4)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费用的计算:
上半年计税工资金额=1000×0.08×6=480(万元)
下半年计税工资金额=1000×0.16×6=960(万元)
上、下半年实际发放工资均为1429.60÷2=714.80(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480+714.80=1194.80(万元)
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费用=1429.60-1194.80=234.80(万元)
(5)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34.80×(2%+14%+2.5%)=43.44(万元)
(6)超过扣除标准的财务费用=220-5000×50%×6%=70(万元)
(7)计算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
超过扣除标准的广告费用=1400-(15000+58.5÷1.17+30+10)×8%=192.8(万元)
(8)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240-[(15000+58.5÷1.17+30+10)×0.3%+3]
=191.73(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
=15000+58.5÷L17+30+10-8500-25-2000-260-600-0.5-0.39-0.17+ 234.8+43.44+70+192.8+191.73
=4436.71(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436.71×33%=1464.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