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一企业法定代表人,2006年取得以下收入:
(1)该企业实行年薪制,张某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4000元;
(2)转让自用小汽车一辆,原价150000元,合同标明转让价160000元;
(3)为改善住房条件,7月1日将自购已居住6年的唯一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原价 100000元,合同标明转让价120000元;
(4)1月份购入某种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人的债券一次性卖出,每份卖出价18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5)取得有奖发票2张,每张发票奖金金额均为500元;
(6)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名人字画拍卖,取得收入8000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原价为60000元;
(7)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税前)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从B国取得全年财产租赁所得(税前)人民币6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元。
(张某所在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转让小汽车应缴纳的各税及附加;
(3)计算住房转让应缴纳的各税及附加;
(4)计算转让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 * * 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转让名人字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从A国、B国取得的所得分别应当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实行年薪制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当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每月应纳税款=(3000-1600)×10%-25=115(元)
年终效益工资应当按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64000÷12=5333.33(元),适用税率为 20%,速算扣除数375元。
年终效益工资应纳税款=64000×20%-375=12425(元)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款=115×12+12425=13805(元)
(2)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是资产原值及合理费用。资产原值是指不减去折旧、减值等变化的资产价值,而非净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个人转让小汽车售价高于原值的应当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小汽车及房产转让均应当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应纳增值税=160000÷(1+4%)×4%×50%=3076.9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用附加=3076.92×(7%+3%)=307.69(元)
印花税=160000×0.5‰=8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00-150000-3076.92-307.69-80)×20%
=1307.08(元)
(3)自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当缴纳印花税=120000×0.5‰=60(元)
(4)一次卖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15)×1000-200-150]×20%
=530(元)
(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转让名人字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60000)×20%=4000(元)
(7)①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400=1200(元)
②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60000÷12×(1-20%)×20%×12=9600(元)
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9600元,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B国的所得已纳税额低于限额部分中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