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经济特区的某旅游度假村由中方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外方出资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于2000年合资兴办,经营期15年,当年获利。2003年该度假村取得,营业收入4 000万元,有关营业支出1 800万元,已缴纳流转环节税金。当年支付150名员工工资总额540万元,其他福利类费用实际支出108万元,其中支付外方5名管理人员境外社会保险费80万元;交际应酬费支出40万元,对度假村附近一森林公园的修建捐赠120万元,因餐厅意外失火,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50万元,翻修餐厅支付费用270万元,另上交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旅游总公司管理费100万元。 该度假村计算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800-200-540-108-40-120+150-270-100)万元=97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的所得税税额=[972×(30%+3%)÷2]万元=160.38万元 要求:请根据《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分析该度假村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度假村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有错误。 (1)外方人员境外社会保险费80万元不得列支。 (2)按规定交际应酬费列支数额=[500×10‰+(4 000-500)×5%]万元=22.5万元 (3)直接向受益人捐赠120万元不得列支。 (4)获得的保险赔偿150万元可不计入收入总额中。 (5)上交的管理费100万元不得列支。 (6)翻修餐厅支付的270万元不得列支。 (7)应纳营业税=4 000万元×5%=200万元 (8)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度假村2000年为获利,2000年免税;2001、2002年减半征税;2003年定期减免税期限已过,适用率应为15%。 (9)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 ={[4 000-1 800-200-540-(108-80)-22.5)]×(15%+3%)}万元=253.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