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胡某死后留下遗产若干,未立下遗嘱,现查明其亲属状况如下:有三个儿子,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大儿子早在数年前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养女与胡某一起生活,为早日取得胡某遗产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未遂。两个儿子办理丧事期间,小儿子因心力交瘁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关于胡某死后的继承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二儿和大儿之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小儿之女可以代位继承胡某遗产
C.大儿之女属于胡某的转继承人
D.养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二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据此大儿子之女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据此,小女儿之女是转继承人,因此B选项错误。
《继承法》第7条规定: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题中养女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