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徐某和赵某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在经营期间,徐某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刘某和赵某同意,便以该厂部分产品出质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已交付货物,由于徐某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又谎称已征得刘某和赵某的同意,王某对其擅自处分这些产品一事并不知情。刘某和赵某得知后不同意徐某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①由于徐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②由于徐某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徐某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此铝材加工厂须对王某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为由对抗不知情的王某
④徐某虽然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很多事务处理,即使外界不知道合伙内部的限制也不能当然发生效力
A.③
B.①③
C.④
D.①②④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事务执行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依此,只有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