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2月开业经营,经营期20年,主营投资、信贷、租赁业务。 2004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570万元(2003年企业每季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2003年全年共计提坏账准备金280万元(企业2003年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为8 600万元);200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195万元,2002年度该企业共计提坏账准备金220万元;收回以前年度已转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33万元,直接记入了福利费账户。 (2)2003年4月接受捐赠的1辆小汽车价值3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未入账,未提折旧 (运输工具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10%)。 (3)持有境内A企业股权,当年取得来源于A企业的股息55万元,计入了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所持有的境内B企业股票,取得收入43D万元,该股票原购入价为450万元,直接冲减了资本公积账户。 (5)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8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6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320万元售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手续费5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该企业未做税务处理。 (6)经批准以1栋房屋作价对外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该房屋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投资时双方确定的投资价值800万元,当年分回利润 36.50万元(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该企业未做税务处理。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和应补或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免征地方所得税)。
参考答案:
解析:(1)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可逐年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多提坏账准备金=(280-8 600×3%)万元=22万元 此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220-195)万元=25万元 此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万元。 (4)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作为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3年折旧费从5月开始计提,共8个月。 全年折旧额=[32×(1-10%)÷5÷12×8]万元=3.8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3.84)万元=28.16万元 (5)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对从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6)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所发生的净损失,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0-430)万元=20万元 (7)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180-320×10%)万元=108万元 (8)以房屋作价投资,其投资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900-200)]万元=100万元 分回利润36.5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应纳税所得额=(1 570+22+25+33+28.16-55-20+108+100)万元=1 811.16万元 (10)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 811.16万元×15%=271.67万元 (11)应补企业所得税税额=(271.67-50×4)万元=71.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