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3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2个月身孕,丙还涉嫌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请回答下面问题。
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监视居住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决定补充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A,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项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只是可以监视居住,因而对怀孕妇女作出逮捕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据此,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比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据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程序中不能直接决定补充侦查,只能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