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丙提供自家闲置的西房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事情。若甲为减少自己的出资损失,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于戊,则()。
A.合伙企业可以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B.若戊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C.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则合伙企业可以宣布戊与甲的买卖行为无效
D.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仍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38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由于该事项并不全体一致事项,因此合伙人的行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未经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