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进口的电机。乙公司会计王某了解到丙公司需要此种电机,遂前往丙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电机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先行交货,丙公司收货后三个月内缴清货款。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电机销售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没有表示异议,并称自己是受甲公司委托销售电机。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电机以铁路运输方式交给丙公司。电机交付后,在质保期内,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丙公司的正常使用。丙公司以此为由,在收货三个月之后仍然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货款。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2004,77)关于电机的质量责任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可以由甲公司来承担责任

B.可以由乙公司来承担责任

C.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责任

D.丙公司可以先选择乙公司来承担责任,如果乙公司不能承担责任,再选择甲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本题涉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分为两类:一是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二是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这两类合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本题属于后者,即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后来乙公司虽然告知丙公司自己是受甲公司委托销售电机,但在订立合同时,丙公司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电机买卖合同应属于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丙公司可以选择受托人乙公司或委托人甲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丙公司选定责任承担人之后,就不能变更了。所以AB项正确,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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