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先生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 2000 年 6 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 7 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 2008 年底。 2008 年 12 月 31 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 2009 年 1 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 2008 年 1 月 -12 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指示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和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答案

参考答案: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与某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案例分析基本思路) ②《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先生与某物流公司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③《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2008年12月31日公司在张先生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无理由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属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张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④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到某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他虽于2000年6月被“清退”过一次,但双方实际并未中断劳动关系,张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张先生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2009年1月张先生申请仲裁时止,张先生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十年,此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应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⑤双方自1999年1月11日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物流公司应支付张先生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⑥依据《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缴而未缴的应当补缴,因此该公司应为张先生补缴自1999年1月11日至裁决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赵某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并从继续工作之日赵某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 ⑦国家在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方面的决心是巨大的,力度是空前的,用人单位必须要顺应时代的要求,依法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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