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4月 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8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于2009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08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09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帐款尚未收回。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4万元的坏账准备,假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为1500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300万元。2009年2月26日,丙公司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甲公司预计该应收账款的80%将无法收回。
(3)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预期的银行借款,2009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万元。因甲公司于2008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08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08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已完工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5)2008年10月6目,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合同违约金250万元。至 20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08年度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2009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合同违约金150万元,甲公司不服,决定提前上诉,律师认为很可能维持原判。假定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要求:
(1)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1)、 (2)、 (3)、 (4)、(5)、(6)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2)对于甲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
(3)填列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表中各项目的调整金额(调增数以“+”表示,调减数以“-”表示)。
资产负债表项目 | 调整金额(万元) |
应收账款 | |
存货 | |
固定资产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应交税费 | |
预计负债 | |
应付股利 | |
盈余公积 | |
未分配利润 |
参考答案:(1)调整事项有:(1)、(3)、(4)、(5)、(6)。
(2)事项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应收账款 117
借:库存商品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
借:坏账准备 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
借:盈余公积 1.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
事项③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贷:预计负债 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借:盈余公积 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
事项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贷:累计折旧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借:盈余公积 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事项⑤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预计负债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盈余公积 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事项⑥
借:应付股利 2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3)
资产负债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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