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给某工厂薯类白酒200公斤,每斤不含增值税价格2.50元,货款已收取,货已发出。
(2)从某设备厂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增值税税款分别为500 000元、85 000元,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试运行;支付运费62 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批发销售粮食白酒2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格30 000元。由于购买方5天之内付清全部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购买方5%的价格折扣,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列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照折扣后的价格结算货款。
(4)销售给某超市38度500毫升浓香型果味酒500瓶,取得零售收入12 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收到超市支付的运费5 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两批共计30吨,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 000元、31 000元,第一批粮食入库后部分投入生产,第二批粮食入库后用于本厂独立核算的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4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售价共7 200元,大豆已运抵酒厂。支付运费10 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 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自制药酒50斤赠送协作单位。该药酒的实际生产成本为6 6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药酒已移送。
(8)购进粮食酒精lo吨,不含增值税价格10 000元/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00 000元、17 000元,酒精已运抵企业。
(9)以购进的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调香调味白酒一批,本月销售5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格28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全部收回。
(10)销售本厂管理部门使用过的小客车2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 126 000元。该小汽车原值为每辆110000元。
该酒厂本月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
销项税额=200×2× 2.50×17%+20×30000×(1-5%)×17%+12 500×17%+5× 28000×17%=(170+96 900+2125+23 800)元=122 995元
进项税额=85 000+62 000+(1+17%)×17%+61 000×13%+7 200×13%+10 000× 7%+17 000=(85 000+9 008.55+7 930+936+700+17 000)元=120 574.5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22 995-120 574.55)元=2 420.45元
该酒厂本月计算的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2×2.50×15%+200×0.50+20×30 000×(1-5%)×25%+ 5×28 000× 5%-10 000×5%]元=(15+10+142 500+7000-500)元=149 025元
(提示:粮食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5%,固定税额每斤0.5元;薯类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 15%,固定税额每斤0.5元;其他酒消费税税率10%,成本利润率5%;酒精消费税税率5%;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依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上述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分别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参考答案:(1)该酒厂计算的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酒厂购人的机械化生产线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酒厂给予购买方5%的价格折扣,是酒厂在销售货物后,因为对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其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酒厂销售浓香型果味酒取得的零售收入为含增值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销项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酒厂收到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后并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6)酒厂将自制的药酒赠送协作单位,视同销售,应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7)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应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的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9)酒厂销售使用过的小客车2辆,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商场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1)销项税额=[200×2×2.50×17%+20×30000×17%+(12500+5000)÷(1+17%)×
17%+6600×(1+5%)÷(1-10%)×17%+5×28000×17%]元
=(170+102000+2542.74+1309+23800)元=129821.74元
2)进项税额=[30000×13%+7200×13%+(10000-2000)×7%+17000]元
=(3900+936+560+17000)元=22396元
3)应纳税额=(129821.74-22396)元=107425.74元
4)酒厂销售小客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126000÷(1+4%)×4%×50%]元
=4846.15元
(3)计算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200×2×2.50×15%+200×2×0.50+20×30000×25%+20×2× 1000×0.50+(12500+5000)÷(1+17%)×10%+6600×(1+5%)÷(1-10%)×10%+ 5×28000×25%+5×2×1000×0.50]元=(150+200+150000+20000+1495.73+770+ 35000+5000)元=21261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