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外商投资者1996年在上海设立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经营期为25年,2000年获利。近年发生以下业务:
(1)2001年,该投资者将当年分得利润200万元直接投资于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2002年底,又将当年分得利润450万元直接再投资创办先进技术企业,2003年初开始生产经营,但2004年底经有关部门审核,没有继续确认该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
(3)2004年,预售商品房取得收入3 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预计利润为12%。
(4)2004年,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高级商住两用房,合同约定售价为4 800万元,实际成交金额为5 000万元,该房地产项目的成本和流转税金共计4 000万元,支付镜外公司佣金 600万元。
要求:
(1)计算外国投资者两次的退税额及退税后的管理。
(2)计算2004年销售外销房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投资创办的房地产公司为非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2001年再投资于本企业的退税额={200÷[1-(30%+3%)]×30%×40%}万元
=35.82万元
(3)2002年再投资创办先进技术企业的退税额={450÷[1-(30%+3%)]×30%×100%)万元
=201.49万元
(4)2004年缴回2002年已退税款=201.9万元×60%=120.9万元
(5)2004年:
1)预售房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3000万元×12%×(30%+3%)=118.8万元
2)委托境外公司售房以实际销售价格作房地产销售收入,向境外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0%。
应纳所得税=[(5000-4000-5000×10%)]×(30%+3%)万元=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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