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9年8月,王某与机械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12月公司送王某等去英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合人民币53000元。2000年6月回国后让王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0年7月3日,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此多支付费用32000元。辞职之前,王某于2000年6月,又受聘于某机械厂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

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王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某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王某所花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某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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