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一)第一部分资料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二)第二部分资料

2010年10月15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

A、B、C、D、E、.F、G、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

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1)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

(4)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有关部门在审查该公司的发行方案时,发现该公司的现任监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有关部门还查明,该公司2010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正在进行的某重大诉讼事件作出了虚假陈述。该信息于2010年8月8日获得更正。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基础资料和第一部分资料(1)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结合第一部分资料(1)和第一部分资料(2)说明,公司设立方式和注册资本到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结合第一部分资料(3)说明,公司股份的承销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结合第一部分资料(4)说明:

①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正确?

②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5.根据第一部分资料(5)说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6.根据第一部分资料(6)说明:

①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②丙的提案,其内容是否成立?

7.根据资料第一部分(7)说明:

①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什么人主持?

②哪些人不能兼任监事?

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讨论的发行方案是否通过?分别说明理由。

9.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中公司经营情况所提示的内容,该公司是否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10.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11.根据本题第二部分资料,某投资者受该虚假陈述影响在2010年7月买入该公司股票,所受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应当由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该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参考答案:

(1)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①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②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低于这一规定。 

(1)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2)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证券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 

(1)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应在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15天。 

(2)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 

(1)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 

(2)其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合法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召开是有效的。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讨论的发行方案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出席,但表决时B董事表示反对,有七名董事同意,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所以发行方案能够通过。 

9.该公司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0.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①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除外情况的即可获得赔偿。 

②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根据他们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该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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