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于2008年1月各出资2万元,购得古董一件,并约定由甲保管。3月,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此古董,甲即作价5万元出卖给丙。事后,甲告诉了乙出卖古董之事,乙要求分得款项,甲便给了乙2.5万元。丙买得该古董后,5月又以6万元出卖给丁,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丙即将古董交付给丁。丁每月支付1万元,6个月付完全款,但在全款付清前,古董所有权仍归丙。丁取得丙交付的古董后,不仅未按约定支付各期价款,而且还将该古董以6.5万元的价格,倒手转卖给不知情的戊,并当场将古董交付给戊。
丙向丁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有权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丁对古董不享有所有权,但却将古董出卖给戊,系无权处分行为。鉴于戊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古董的所有权。丙无法主张返还古董,但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因而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丁出售古董所获得的6.5万元价款,丙也有权要求丁交付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