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1)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2)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下变更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承包方作变更设计。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设计错误。 H公司承包商提出如下意见:(1)E公司是按业主指令进行分包的“指令分包商”,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D桥是按业主变更令变更,由R公司作的变更设计,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因此,应分别由R公司分包商承担65%的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问题] (1)业主可对承包商、指定分包商、一般分包商发指示、发变更令吗? (2)E公司是“指定分包商”吗可否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3)监理工程师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业主不能在施工中向承包人任意一方发指示、指令,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力。“承包人应当只从工程师(监理)处取得指示(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2)E公司不是“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的项目应在标书中已明确了指定分包的项目,其工程款应在“暂定全额”中支付,而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签协时才明确在“路基工程”中支付的一部分分包工程,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变更令。指定分包人和一般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尽管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设计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