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设本案中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承担()
A.往返费用均由甲承担
B.往返费用均由乙承担
C.去的费用由甲承担,回的费用由乙承担
D.去的费用由乙承担,回的费用由甲承担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