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买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彩电150台,每台彩电按市场价格确定为3000元;甲公司先交付彩电,乙公司收货后立即付款。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难以支付全部彩电货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提供了适当担保。于是,甲公司交付了全部彩电,此时,每台彩电的价格下降了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行使的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项为正确答案。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