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陈某是甲公司的职工,合同期为8年(1996.2.15-2004.2.15),承担新产品开发、试制任务。1999年陈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由于乙公司严重亏损,陈基于自身利益,于2002年、2003年经常擅离岗位,到乙公司协助工作,主要精力用于乙公司的决策研究、整顿经营管理、洽谈业务、开拓市场等活动,直至乙公司走出困境,乙公司支付陈报酬5万元。因陈主要精力未用于甲公司的工作,导致2002年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延迟到2003年5月仍不能投产,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甲公司于2003年9月1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陈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要求乙公司负连带责任。

试分析:

陈某在乙公司的行为是劳动行为还是股东行为?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陈某向乙公司提供的是劳动行为,而不是股东行为,因为乙公司向陈某支付的属劳动报酬而非股本分红。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