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9年8月,王某与机械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12月公司送王某等去英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合人民币53000元。2000年6月回国后让王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0年7月3日,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此多支付费用32000元。辞职之前,王某于2000年6月,又受聘于某机械厂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

应该由谁来承担机械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对于机械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某的某机械厂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机械厂聘用王某的时候,王某尚未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机械厂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赔偿的份额不应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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