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米变更为4.8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预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 更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答案

参考答案: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生效:该事件是由非承包单位引起,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出了索赔(1)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所赔意向通知,并说明了索赔事件的理由,是非承包单位引起的事件。 2.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

理由:乙方已过索赔权利的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发生索赔事项28天内经过工程师同意,提交索赔报告,但本案例三个月后才提,超出索赔时效,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所以不赔。

3. 乙方不是逾期竣工。

因为造成该事件是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引起,非施工单位责任,所以应给予施工延长。甲方给乙方的费 用索赔为20×5=100万元,延长工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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