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7年,资产总额2000万元,职工8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净额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2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75万元、营业税15万元;
(4)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5)发生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业务招待费30万元);
(6)经批准以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7)转让股票取得收入250万元,该股票的原购进价210万元;
(8)全年工资总额192万元,未计入上述成本费用中;该企业全体职工(含残疾职工)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
(9)营业外收入60万元(其中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20万元);
(10)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赞助支出2万元;
(11)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了20%的所得税;
(12)2008年1~3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0万元。
要求:
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附加税)。
参考答案:(1)允许列支的利息=(22.5÷3)÷3×2=5(万元)
(2)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 <4300×5‰=21.5(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万元;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扣除。
(3)对外投资视同财产转让所得=30-(50-24)=4(万元)
(4)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92÷80×20=48(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00-3200-75-5-(350-10-18)+4+(250-210)-(192+48)+60+(300-220-15)-(20-2)=309(万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5÷(1-20)=56.25(万元)
境外所得扣除税额=(309+56.25)×25%×56.25÷(309+56.25)=14.06(万元)
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45÷(1-20%)×20%=11.2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14.06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可以全部扣除。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9+56.25)×25%-11.25=80.06(万元)
应补所得税=80.06-20=60.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