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续上题。施工合同规定:工期每提前1天完成奖2000元,每延误l天完成罚2000元。当工程量变化超过了估计工程量的20%以上时,单价允许调整。单价调整的原则是考虑工程量变化(或减少)便利承包商利润的增加(或减少)额的扣除(或补偿)。通过对承包商报价清单的分析,D工作的报价为240万元,其中固定不变的部分(与工程量无关)为30万元,可变部分(与工程量有关)为210万元。[问题一] D工作的新单价是多少D工作的实际工程价款是多少[问题二] 若其他工作均按原计划的时间完成,工程实际工期为21个月,比原合同工期拖后了1个月完成,所以业主耍扣除承包商60000元(2000×30=60000元)的拖期交工罚金,你认为业主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解析:[问题一]
解:承包商原报价中固定部分摊销价为:30×104/10000=30(元/m3
承包商原报价可变部分报价为:210×104/10000=210(元/m(3)
承包商原报价为:240万元/10000m3=(240元/m3)
由于在估计工程量±20%以内都是承包商的风险,在乙事件中由于D工作的工程量增加超过了20%,所以承包商将获得超额利润,而超额利润就是报价中的固定部分摊销价(因为固定部分摊销在达到估计工程量时就已摊销完了),所以D工作的新单价为210元/m3。
D工作的总价款为:1×1.2×240+(1.5-1×1.2)×210=351(万元)
[问题二]
解:不合理,因为按实际工期与原合同工期之差计算拖期违约罚金是不正确的,应按实际工程与原合同工期加批准的最终延期之差计算拖期违约罚金。
即:21-(20+1)=0(月),不应向承包商收取拖期违约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