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你的项目管理经验,请简要说明该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并给出对应的正确做法或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是错误的,开标会应由招标人主持;
②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建;
③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合理,招标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为3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要有6人(或至少要减少1名招标人的代表,增加1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④在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当(或“评标委员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对原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售后服务时间进行书面承诺并补充提交”的做法不妥当,,理由:该要求不属于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进一步说明或澄清,而是增加新的内容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据此,该项目的“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做法不妥当,。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条文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据此,该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是错误的做法;由于评标委员会人数为9人,9×(1/3)=3人(或9×(2/3)=6人),即招标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为3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要有6人,因此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妥当,至少要减少一名招标人的代表,相应地增加一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条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据此,“评标委员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对原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售后服务时间进行书面承诺并补充提交”的做法不妥当,因为对原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售后服务时间进行补充提交,不属于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进一步解释,而是增加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