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王某以其熟练运用该专利的劳务出资,李某以其信誉出资,赵某、刘某、高某和吴某以现金出资。世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赵某实际出资100万元,但是其对债权人甲负债200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甲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赵某在世达公司的股份。 高某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与公司从事一笔交易,股东会要求其将已经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设定为质权,以提供担保。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关于股东会要求高某将已经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设定为质权的做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经过股东会同意,设定的质权合法
B.经过董事会同意,设定的质权合法
C.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合法
D.公司不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不合法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本公司股票的质押 《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会要求高某将已经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设定为质权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