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1997年12月1日,五环制药厂与齐阳地区新特药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药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华素片的合同。五环制药厂依合同约定以“火车快件”方式委托某铁路公司给新特药公司发运华素片15件。此货运抵齐阳火车站以后,铁路公司委托齐阳运输公司将该货物运至新特药公司。齐阳运输公司搬运工人钱某于12月14日误将该药送到齐阳市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职工李某未加核实便将药品收下,并在有关取货凭证上签字后加盖了医药公司的营业专用章。1999年5月,五环制药厂向新特药公司追要药款时,才发现药品已被误送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承认收到了药品,但认为收货时其负责人不知此事,且自己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财产,因此不准备向五环制药厂支付药款。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医药公司获得药品的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

B.善意取得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这一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四,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医药公司获得药品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属于获益行为,使五环制药厂受到了损失,并且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医药公司获得药品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选D项。《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医药公司并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不属于无因管理。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医药公司获得药品的行为也不属于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是: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但本题中齐阳运输公司的钱某并不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填空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