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王某以其熟练运用该专利的劳务出资,李某以其信誉出资,赵某、刘某、高某和吴某以现金出资。世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赵某实际出资100万元,但是其对债权人甲负债200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甲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赵某在世达公司的股份。 高某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与公司从事一笔交易,股东会要求其将已经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设定为质权,以提供担保。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发起人刘某可以在( )以后转让自己的股份。
A.2000年7月5日
B.2001年1月5日
C.2002年1月5日
D.2003年1月5日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对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的时间作出一定的限制,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的世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5日成立,故发起人刘某的股份一年后,即2002年1月5日以后可以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原《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时间的限制,将3年改为1年。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