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服装生产、批发业务,总公司设在某省会城市,同时,在该省的三个县分别设立了A、B、C三个分公司,三个分公司与总公司统一核算。
2011年4月份,甲公司发生了以下业务:
(1)总公司销售了价值5万元的服装;
(2)总公司将价值2万元的服装交给乙公司代销;
(3)将价值3万元的服装由A分公司移送至C分公司进行销售;
(4)将价值5000元自产的服装分发给公司员工,作为劳动节福利。另查明,甲公司在销售服装的同时还发生了相应的服装运送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2011年4月份甲公司发生的业务中,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2)请说明甲公司的总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服装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针对甲公司在销售服装同时发生服装运送劳务的行为,简要说明其税务处理规则。

答案

参考答案:(1)2011年4月份甲公司发生的业务中,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有:①将价值2万元的服装委托乙公司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将价值3万元的服装由A分公司移送至C分公司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③将价值5000元的自产服装分发给公司员工,作为劳动节福利(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甲公司在销售服装的同时发生服装运送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甲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的企业,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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