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 2010年3月,董事甲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5万股卖出。2011年5月,董事乙将所持公司股份以8万股中的3万股卖出,董事丙于2010年10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1年6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4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丁于2011年3月10日以均价每股5元价格购买6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0年5月12日以均价每股7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 2011年6月8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戊于同年6月15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6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7月30日,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75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250万股拟在2012年5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 2012年4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要求,其中,包括:①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②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例中,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协议的约定事项均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