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 2010年3月,董事甲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5万股卖出。2011年5月,董事乙将所持公司股份以8万股中的3万股卖出,董事丙于2010年10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1年6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4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丁于2011年3月10日以均价每股5元价格购买6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0年5月12日以均价每股7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 2011年6月8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戊于同年6月15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6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7月30日,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75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250万股拟在2012年5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 2012年4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丙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案例中,甲的行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还未满1年;②乙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案例中,乙卖出的股份已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③丙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案例中,丙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其离职6个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