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剧团的某演员2002年12月取得如下收入。
(1) 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1 000元,剧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元。
(2) 12月15日剧团发放该月演出津贴500元。
(3) 参加拍摄广告,取得广告拍摄收入100 000元,广告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 000元,支付现金75 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 000元×(1-20%)×40%-7000元= 25 000元。
(4) 兑现到期国债,取得利息收入3 200元。兑现到期的2年期的企业债券10 000元,利率10%。
(5) 该月转让股票,取得股票转让所得5 000元。
(6) 与某演出公司签约,参与商业演出,1个月内在某地连续演出4场,每场出场费20 000元(含税)。主办单位共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 8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000元×(1-20%)×20%×4=12 800元。
(7) 12月30日剧团发放年终奖1 000元,剧团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0元。
(8) 本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6000元。
要求:该演员本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如何纠正
参考答案:
计税有误。
(1) 工资所得
工资所得应包括和任职有关的各项所得,因此工资、奖金、年终奖应一并计税。
工资计税所得额=(1 000+500)元=1 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额=(1 500-800)元×10%-25元=45元
年终奖金按照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于对每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这1 000元不再减除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税,税费=1 000元×10%- 25元=75元,扣缴义务人计税错误,少缴税款=(45+75-10-40)元=70元。
(2) 利息所得
国债利息所得免税。
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由债务方企业付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所得额=10 000元×10%×2=2 000元
利息部分应缴所得税=2 000元×20%=400元
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
(3) 劳务报酬所得
商业演出,连续演出4场,应该将4场演出作为一次所得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元×4×(1-20%)×40%-7000元=18 600元
扣缴义务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 600-12 800)元=5 800元
(4) 拍摄广告收入计税正确。
(5) 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国家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6 000免征所得税。
该演员总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75+400+18 600+25 000)元=44 12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0+400+5 800)元=6 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