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男,15岁,是某市初中学生。2011年3月26日下午,胡某与其同班同学赵某等3人在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约其他三人一起向火车扔石头,另外三人由于在一边玩耍,并未理会胡某。待列车驶过,胡某开始向火车扔石头,正巧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64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导致颅内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提出,鉴于胡某未成年,不懂事,请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少判刑罚,被告人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本案侦查时,市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认为被告人没有逮捕必要,而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按法律规定应当逮捕,遂以未逮捕为由将案卷退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区公安机关以监视居住代替逮捕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故人民法院不能将案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