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每销售100元(含税价)商品对应的成本为65元(含税价),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该商城要进行促销,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商品8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的商品(成本15元,含税价);
方案3: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现金。
要求:如企业单笔销售了100元的商品,计算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析判断该商城应采取哪种促销方案。
参考答案:方案1:
100元商品打八折后,相当于销售收入为80元(含税价),其成本为65元(含税价)。
应纳增值税额=[80/(1+17%)]×17%-[65/(1+17%)]×17%=2.18(元),
销售利润=80/(1+17%)-65/(1+17%)=12.8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2.82×25%=3.21(元),
应纳税总额=2.18+3.21=5.39(元),
税后净利润=12.82-3.21=9.61(元);
方案2:
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正常销售商品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5/(1+17%)]×17%=5.09(元);
视同销售的商品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20/(1+17%)]×17%-[15/(1+17%)]×17%=0.73(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09+0.73=5.82(元)。
②个人所得税:
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为不含个人所得税额的金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商场需代顾客交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20/(1-20%)]×20%=5(元)。
③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5/(1+17%)-15/(1+17%)-5=12.09(元)。
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抵扣。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5/(1+17%)]×25%=7.48(元)。
④应纳税总额=5.82+5+7.48=18.3(元)。
⑤税后净利润=12.09-7.48=4.61(元)。
方案3:
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5/(1+17%)]×17%=5.09(元)。
个人所得税:
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20/(1-20%)]×20%=5(元)。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5/(1+17%)-20-5=4.9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5/(1+17%)]×25%=7.48(元)。
应纳税总额=5.09+5+4.91=15(元)。
税后净利润=4.91-7.48=-2.57(元)。
方案1的税收负担最小,利润最大,应采取第1种促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