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贷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借款及利息共53万元。

在本案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果甲胜诉,则______。

A.判决乙将53万支付给甲

B.由丙将53万支付给甲

C.诉讼费用由丙负担

D.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

E.如果丙拒绝支付诉讼赞用,诉讼费用从53万元中优先支付

答案

参考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选项D错误,乙丙之间只消灭53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全部消灭。

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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