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08年全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1200元;
(3)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4)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共计30000元;
(5)取得开放式基金分红5000元;
(6)8月企业为该个人支付商业保险金2000元;
(7)为一公司担保取得20000元;
(8)9月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200元;
(9)12月以76.4万元的价格取得单位出售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住房;
(10)2007年2月14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2008年2月14日取出本金,利息收入4000元。
请分别计算李某下列各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开放式基金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该个人支付商业保险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担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9)12月取得该套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该企业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参考答案:(1)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12000-1600)×20%-375]×2+[(12000-2000)×20%-375]×9+[(12000+2000-2000)×20%-375]
=3410+14625+2025
=2006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1200×10%-25)×12=1140(元)
李某实际应纳税额
=[(12000+1200-1600)×20%-375]×2+[(12000+1200-2000)×20%-375]×9+[(12000+1200+2000-2000)×20%-375]
=3890+16785+2265
=22940(元)
年终应补缴税额
=22940-20060-1140=1740(元)
(3)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
=18000×(1-20%)×20%-1800=1080(元)
(4)劳务费收入应纳税额
=30000×(1-20%)×30%-2000=5200(元)
(5)开放式基金分红免税。
(6)商业保险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7)担保所得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年终取得该套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00000-764000)=36000(元)
36000÷12=3000(元),适用15%税率和125速算扣除数;
36000×15%-125=5275(元)
(10)4000×6÷12×20%+4000×6÷12×5%=500(元)
(1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