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材料】1.人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规范房屋拆迁程序,但野蛮拆迁行为却经常逍遥法外,似乎根本不受制约,而且其手段越来越残忍、花样不断在翻新。 据《北方新报》2009年4月1日报道,设在呼和浩特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两年来,经常威逼残疾人于某拆迁房屋。于家的自来水曾被中断,家人得去很远的地方接水;门窗玻璃还常被人砸碎。2009年3月21日晚,一辆挖掘机推起大土堆将于家出路堵死,翌日于某报了案,民警协调后道路才被开通。之后,一伙人闯入于某家中,殴打于某夫妇、砸碎屋内门窗玻璃和残疾人专用车玻璃,还扬言“开发商有的是钱,花100万就能杀你全家”。 无独有偶,内蒙古最大城市——包头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3月29日凌晨用铲土机强行拆除某家具生产厂房时,致使屋内一名20岁男子死亡。 2008年11月,乌鲁木齐一小区的单元门上贴着“不搬就杀你全家”的“灭门令”。 近年来,夜深人静、天气恶劣之时,群众房屋突遭大型机械摧残的事件不在少数;打手恐吓、棍棒相加,威逼群众拆迁房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且,政府部门与开发商“联动”拆房的有之,开发商雇人“突然袭击”拆铲房的有之。总之,明里暗里、花样繁多的野蛮“拆房大行动”在全国各地并不稀奇。 2.“拆迁”这个曾经让许多人充满幸福与期待的字眼,在某些地方开始与“痛苦”、“不公”等词汇相连。对于许多拆迁户来说,一座房子被拆,却又得不到合理补偿,带来的并不只是心理上的失衡,更实际的是,一些人因此生活来源中断,交通、就医、入学不便,生活成本增加。某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62号的袁某家,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团团围住,几分钟内住房就被拆毁。倔强的袁某在家门口的废墟上搭了个塑料棚,一住就是半个月。如果说采用暴力、野蛮行为强拆群众房屋,给拆迁户留下了沉重创伤的话;那么,政府安置补偿措施不到位,给拆迁户带来的则是一种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难言的苦痛。济南拆迁户井传芝愤愤不平地说:“房屋拆迁不是‘过家家’,政府说拆就拆,也没签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口头答应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事后却不认账。”据介绍,她原来住63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一部分,每年能收入4000多元,拆迁后只按每平方米13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住新房却要按每平方米670元的价格自己花钱买。她说:“我们本来过得好好的,现在房子一下子没了,还要拿出5万多元重新买房子,怎么出得起?”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政府重大工程等一系列城建项目所引起的“圈地风”风靡一时,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据了解,到2003年8月底,国家信访局接收拆迁投诉信件及拆迁户 * * 人数同比均增长一半左右。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统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出现逐年迅猛增长的势头,2003年增幅达60%,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数倍的增长。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专门代理房地产诉讼的青岛中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振海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拆迁盗用公共利益之名、粗暴对待拆迁户等拆迁行为,使拆迁户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于向阳认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房子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3.曾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首先应该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现居住条件。 以往,政府把拆迁事宜交由开发商实施,并由其与户主协商补偿标准。而一些开发商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拆迁资质、也未与房主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经常采取不当的行为,甚至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王利明说,目前大量的拆迁纠纷矛盾主要集中于补偿问题上,其实多数老百姓之所以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因为,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具体实施拆迁、补偿等事宜,政府成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一些开发商追求利益往往会做出不当行为。 “拆迁条例应保障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至少不应比原来的居住条件更差。”王利明说,“不管是拆迁还是回迁,都应该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现居住条件。”他强调,对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货币形式或是实物交换形式都可以,应该允许被拆迁人进行选择。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能够居住。不能出现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而买不起房子的情况。王利明认为,新的拆迁条例应当对拆迁程序进行规范,将开发商主导拆迁模式变为政府主导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是不科学的,应当在科学界定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和责任前提下修订新条例。不过,也有人进一步建议,新规应对政府行为同时予以制约,特别是政府强行拆迁一定要履行严密的法律程序,要求其采取恰当的措施。 【要求】仔细阅读资料,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述深刻。

答案

参考答案:完善房屋拆迁制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在主观上加重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补偿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而其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介入商业性目的强制拆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 * * 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和政绩工程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第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证、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且增加各部门的监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让社会各界都来监督,把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这样才可以使拆迁的悲剧减少,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填空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