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请问:

如被告戊在诉讼中提出,无尤一次性清偿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求分期给付赔偿金,法院应否支持其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法院不应支持戊的请求。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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