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请问:

路人丁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丁所支出的50元钱可否要求偿还如能,应向谁要求

答案

参考答案:丁不应该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主动拦出租车,又主动支付车款委托戊将丙送到医院,这些行为均为助人为乐的无因管理行为,并且由于他至少尽到了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故他对丙的死亡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丁与戊之间的关系还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丁为委托人。 在当时的情形下,有义务将丙送到医院的主体,本为雇用乙的甲公司,依照《民法通则》第 0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作为受益人的甲公司应当偿还丁支付的 50元。又因为,司机乙应就甲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丁还可向乙要求返还该费用。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