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请问:

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丑物质损害赔偿1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义务人尚未履行该义务,而丑欲将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转让于房地产公司,以抵销所欠该公司的债务,而咨询于律师,如你是该律师,请问如何作答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 2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已获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转让于房地产公司。而对于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对其转让本就未设置障碍,所以,也可被转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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