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三、李四、王五于2003年9月9日各出资2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张三保管。同年11月,张三遇李一,李一愿购此画。张三即将画作价6万元卖给李一。事后,张三告知李四、王五。李四、王五要求分得卖画款项,张三即分别给李四、王五各2万元。李一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10万元卖给李五。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李一即将画交付李五,但因李一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李五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李五。依此约定,李一将画交付李五,李五亦先期支付价款6万元。李五友王三亦爱该画。2004年4月,王三以11万元价格自李五处买此画。王三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装裱店装裱。因王三未按期付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王三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王三仍未能按期支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王三。王三不同意装裱店这一做法。李一于2003年12月与李五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4年2月与张一签订抵押该画的抵押合同,张一以前即知李一有该画,后张一在装裱店见此画,方知李一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李五。李五于2004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张一找李一评理。李一找王 三,要求王三返还该画或支付李五尚未支付的4万元价款。

李一与李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答案

参考答案:李一与李五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李一与李五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李一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解析: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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